休息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以什么为计

12333社保查询网 www.12233si.com 2014-01-01 来源:社保查询网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以什么为计算基数,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标准,春节加班费计算方法,休息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的计算。加班,是与企业和劳动者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一份关于中国企业员工加班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80%的企业存在多数员工或部分员工经常加班的现象,其中10.77%有加班补偿的规定,但从来没有执行;33.46%的企业没有加班补偿的规定,员工加班沦为义务加班”。近年来由于加班工资支付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的比例越来越高。    典型案例    今年五一节期间,某公司因接待外宾参观,安排产品调试车间的10位员工加班一天。后来又安排他们补休了一天。6月初发工资时,10位员工均没有领到加班工资,随即一起提出质疑。公司辩解称五一节加班是由于接待外宾的工作需要,而且后来也安排了补休,拒绝再发加班工资。10位员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补发其五一节加班工资。后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10位员工的诉求。    相关规定解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者索要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国家及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加班的程序限制、时数限制、加班工资的计算、加班工资的追索时效均做了详细规定:    (一)加班的程序限制    需经与工会和劳动者的双重协商程序,如果工会和劳动者不同意,则用人单位没有权力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二)加班的时数限制    加班的时数受到了严格限制,不能够任意延长。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则不受上述程序和加班时数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13条规定:“平日加点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可见,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而不是以包括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在内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内,或在法定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继续生产劳动所支付的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点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公休假日内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只有在完成定额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即视为加班。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将加班加点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  春节加班费不能一刀切算法    春节7天假其实由两部分组成,即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据介绍,2月2日、3日、4日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加班的,应按300%支付加班工资。2月5日至8日是休息日,在此期间安排加班的,如不能补休,按照200%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加班工资基数,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则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这位负责人强调说,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西安市城六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60元。    计算公式如下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以月薪2000元为例,如果春节假期加班7天,则应拿到1563元加班工资。 休息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工资报酬是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劳动报酬。一般来说,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是没有工资的。但是,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依法带薪年休假、病假等法定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时,应该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过,这些假期不包括休息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将休息日排除在外,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在休息日是没有工资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所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认为另外100%的加班工资已经包括在正常发放的工资之中,因此只支付100%的加班工资。  网友提问:公司开始说一周休息2天,是周六日,后来培训时,说是倒休,一周2天,但不是六日,然后上班了,突然说年底业务忙,加班,每周休一天,倒休,加班那天没有基本工资,只看提成,可是我们提成很少,加班很累,休息也不够,怎么办?昨天签合同了,我看见合同上写一周工资时间是40小时,可是我们不是,加班上面没说怎么给?那如果以后公司给我们把少休的几天补给我们,我们这几天加班就不用要加班费了吧? 北京律师周甲德回答:1、公司应发加班工资,发放标准是: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2、公司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如果是适当安排调休,毕竟还要继续工作,我认为是可以接受的。灵活处理

延伸阅读:

节假日加班工资规定

1、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50%*日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0%×日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0%*日工资报酬)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100%带薪)。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月工作小时数:20.83×8=166.67小时/月。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月工资收入÷174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如果地方有工资支付条例或办法的,还包括这些条例和办法

2、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对“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方法的演变

二000年三月十七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发布了一个劳社部发〔2000〕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的全文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可见,当时,并没有区分“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而是规定“工资折算”按“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进行操作。所以之前关于加班工资折算并没有像现在这样导致理解的分歧。

但,二00八年一月三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将“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作了区分,规定:“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这种规定显然更为合理,因为法定节假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发放工资的。换句话说,法定节假日是视为工作来计算和发放工资的,如同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参加法定社会活动一样。反过来说,如果折算工资要剔除法定节假日的话,那是不是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参加法定社会活动也要剔除呢?如果都剔除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会带来操作的烦琐。

3、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工作并不是 “另行支付”三倍工资,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显然,《劳动法》的规定并不是规定“另行支付”,而是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应当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尤其要注意的是,《劳动法》这里的表述也不是所谓“加班工资”,而是“工资报酬”,也就是说是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全部工资报酬,并不是像有些人认为的,除了应当支付的法定节假日工资之外还须“另行”支付“三倍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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