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2013年最新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

12333社保查询网 www.12233si.com 2013-01-01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建设幸福都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本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和范围

(一)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2013年度省新增补的基本药物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零,并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120种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降低10-20个百分点。
(二)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中278种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降低10-20个百分点。
(三)提高部分价格昂贵的特殊医用材料支付上限,降低个人自付比例。
(四)将曲妥珠单抗注射剂(赫赛汀)、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格列卫)和尼洛替尼胶囊(达希纳)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提高部分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帐保底额

70周岁及以下退休(职)人员个人帐户月划帐额低于90元的,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到90元/月(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70周岁以上至80周岁个人帐户月划帐额低于120元的,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到120元/月。

三、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提高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85%、80%调整为90%、85%。
(二)适当扩大门诊大病范围
将精神病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围,按现行门诊大病待遇支付。具体病种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三)提高生育住院分娩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其他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住院分娩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85%、80%、65%调整为90%、85%、75%。
(四)调整大学生门诊包干经费标准
将大学生门诊包干经费标准由原60元/年·人调整为70元/年·人。各高校应及时修订和完善门诊包干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相应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学年门诊包干经费使用情况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及时将门诊包干经费拨付到位。

四、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天数

将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天数由原90天调整为98天,符合晚婚晚育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表
2.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表
3.调整支付上限和个人自付比例的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目录表
附件:点击下载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8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印发
本文关键词:南京市,2013年,最新,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编辑:12333社保查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