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蚌埠促进就业政策问答

12333社保查询网 www.12233si.com 2015-02-10 来源:网络

  1、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2、进城求职农民工、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3、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4、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用人单位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为劳动者办理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等事务以及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6、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是什么?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劳动者在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求职登记时,均可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到什么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1、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社区工作站)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2、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前在高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取得毕业证后在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劳动者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

  2、户口簿。

  3、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

  4、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

  5、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毕业证书。

  6、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7、《再就业优惠证》、《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未上缴的,应将原件上缴。

  五、我市哪几类人员进行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

  2、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

  3、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者。

  六、到什么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应统一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蚌埠市用工增加(减少)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还应提供办证所需的相关资料。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或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等形式实现就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乡镇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其中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七、我市哪几类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5、士兵、运动员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自谋职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其它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它失业人员。

  八、到什么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中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个人档案等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个人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携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办失业保险待遇。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同时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2、其它类型的失业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工作站(或乡镇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九、办理失业登记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4、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5、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7、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8、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十、失业登记在什么情况下进行注销?

  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其它:户籍迁出本市(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一、《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后补办,向何机构申请补发?

  答:《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以登报挂失方式公示,向原发证机构报告,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十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违反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未加盖发放专用章和钢印的无效。《就业失业登记证》严禁转借、转让、出租、伪造和涂改。劳动者转借、转让、出租《就业失业登记证》,供他人骗取、套取就业扶持政策或补贴资金,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终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通过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骗取、套取就业扶持政策或补贴资金,依照有关规定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应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系统进行记录或备注。

  十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如何年审?

  答: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的对象为本年度前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对象和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年审合格的,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页内注明"年审合格"。未参加年审的或年审不合格的,注销其就业援助对象资格,停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十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内容有哪些?

  答: 年审内容主要包括:

  1、劳动者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2、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变化情况。

  3、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情况。

  4、有无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

  十五、《就业失业登记证》在什么情况下注销

  答: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移居境外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亡的。

  6、依据法律法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它应当失效情形。

  十六、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的范围是哪些?

  就业援助对象共分五类,总的前提条件是:本市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失业登记",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用的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的。

  4、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6、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7、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8、其它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它就业援助对象。

  十七、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就业援助对象申请认定除携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分别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下岗人员提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证》;失业人员提供能证明本人国有企业身份的《失业职工证》(或《失业保险金申领单》)。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提供《一次性安置协议书》。

  3、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下岗人员提供《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证》;失业人员提供能证明本人集体企业身份的《失业职工证》(或《一次性安置协议书》、《失业保险金申领单》)。

  4、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提供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证明。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失业职工证》(或《一次性安置协议书》、《失业保险金申领单》),或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的证明,身份证。

  6、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7、就业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8、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本人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与户主的关系证明、连续6个月未就业证明等。

  9、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失业职工证》、《失业保险金申领单》丢失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一次性安置协议书》丢失的,到档案托管单位复印并加盖档案托管单位公章。

  十八、“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零就业家庭”,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中,目前无一人就业的城镇居民家庭。

  “零就业家庭”的认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成员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就业的家庭成员(不含内退人员和在校学生)。单亲家庭成员中有一个以上(含一个)未就业的家庭成员(不含内退人员和在校学生)。

  2、全家当前无一人的月劳动收入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十九、哪些家庭不能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1、家庭户籍成员中有一人已实现灵活就业,并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

  2、家庭户籍成员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三次拒绝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机会的。

  3、故意隐瞒收入事实、瞒报真实情况的。

  4、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

  5、部分家庭成员异地就业,基层就业服务机构无法了解其真实收入情况的。

  6、市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应如何申请?

  1、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对象的,携带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乡镇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由本人签字,并作出愿意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承诺。

  2、社区工作站或乡镇事务所按照规定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社区、乡镇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逐级上报,由区人社部门最终认定。

  二十一、“零就业家庭”双向认定的条件及办理程序是哪些?

  答:“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按照“社区受理、街道审核、区级认定”的原则,由申请者向所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表》,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报区人社部门认定。申请认定“零就业家庭”,应根据认定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凡自认为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却未被认定的家庭,可直接向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零就业家庭双向认定申请表》。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可以直接进行调查认定,也可将《零就业家庭双向认定申请表》反馈至区人社部门,经申请人所在街道、社区核实后,由区人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对符合“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予以认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作出解释和说明。办理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二十二、哪些就业援助对象被企业吸纳或灵活就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答: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以下人员,被企业吸纳及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即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即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3、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零就业家庭,其中一人可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5、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

  二十三、用人单位招用就业援助对象可以享受哪些社会保险补贴?

  答:各类单位招用就业援助对象,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援助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费用给予补贴,但不包括就业援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和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般为3年;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政策之月起计算)的可延长至就业援助对象退休前劳动合同期满,但最长不超过5年。同一就业援助对象被不同用人单位招用享受社保补贴的,享受时间累计计算。

  二十四、用人单位如何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答: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向人社部门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人社局就业资金支出专户,市人社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十五、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哪些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3、相关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4、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签章的参保人员花名册

  5、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复印件

  6、《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情况表》、《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市劳动保障征缴中心核定盖章)。

  二十六、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哪些规定?

  答:就业援助对象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2008年12月31日前被认定为“4050”人员,其享受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已满3年(截止2011年12月31日)的人员,目前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时可申请第二次社保补贴,补贴的期限至退休为止。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就业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月拨付”的办法,凡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停发当月补贴,停发的月份不再补发。

  二十七、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答:符合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初审、街道复核、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二十八、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哪些材料?

  1、《蚌埠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5、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6、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失业职工证》或《一次性安置协议书》或《失业保险金申领单》原件、复印件

  二十九、劳动用工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单位性质、行业类别、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工种等情况。

  3、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解除或终止等情况。

  三十、如何办理劳动用工初次登记(办证)?

  答:1、登记时间: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证》。

  2、需递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复印件。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具体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一式两份)。

  上述(1)至(4)项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初次信息审查无误后,核发《劳动用工登记证》,注明登记事项和日期,加盖“劳动用工登记专用章”。

  三十一、如何劳动用工变更登记(人员增加、减少)?

  答:1、登记时间: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时,应在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办理登记。

  2、变更登记需递交的材料:

  (1)本单位《劳动用工登记证》;

  (2)增加变更的填写新增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减少变更的填写已减少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信息核实无误后,注明变更登记事项和日期,加盖“劳动用工登记专用章”。

  三十二、哪些人员自主创业可以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具有我市户籍,持有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及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

  三十三、自主创业税收减免的额度是多少?

  答: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96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十四、如何办理自主创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答: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填写《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认定表》(附件1)一式四份,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并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专用章予以确认。

  三十五、自主创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需核查哪些情况?

  答:1、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

  2、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3、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

  三十六、企业吸纳哪几类就业援助对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52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十七、企业吸纳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报送下列材料:

  1、填写《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一式四份。

  2、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5、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三十八、对吸纳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的企业需核查哪些情况?

  答:1、核查当期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2、核查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企业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新增岗位招用失业人员。

  5、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三十九、企业吸纳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按规定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同时在企业新招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并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专用章予以确认。

  四十、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是哪些?

  答: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愿望,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及自主创业的农民工。

  四十一、申请贷款要具备什么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工商登记注册人应与贷款申请人相符;

  2、有固定的营业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3、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所从事经营项目与登记范围相符,经营状况良好;

  4、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还贷能力;

  5、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四十二、那些行业不得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答:小额担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建筑业、房屋中介、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

  四十三、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毕业两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大专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

  四十四、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是多长?

  答: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原则上每位贷款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但对从事发展前景良好项目、具有扩大经营规模能力、带动更多人就业、还款信誉良好的创业者,可享受最多不超过两次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贷款到期后经营正常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

  四十五、小额担保贷款能否享受贴息?

  答: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项目及赴境外就业的,均作为微利项目。微利项目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负担,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由贷款人自行承担,财政不补贴。

  四十六、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答: 1、贷款申请人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有价证券,经评估认可后,可作为抵(质)押品。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各类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可作为第三人提供反担保。

  3、经营正常的企业可提供反担保。

  4、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动产和无形资产可进行反担保。

  四十七、小额担保贷款程序有哪些?

  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乡镇)推荐、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四十八、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蚌埠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

  2、贷款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3、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4、户口本或居住证明材料;

  5、贷款人婚姻证明材料;

  6、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若有);

  7、从事特许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

  8、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9、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2年以内)应持毕业证;

  10、涉及抵押担保的,还应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

  11、涉及保证方式的,应提供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以及保证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十九、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条件是什么?

  答: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各类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五十、哪些企业不能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答: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

  五十一、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程序有哪些?

  答: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将企业基本情况通过网站进行公示后进行审核。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附件4,以下简称《认定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转至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4、财政部门接到审核材料后进行复核,经复核通过的,在《认定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转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认定证明》一式四份,由负责认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各留存一份。《认定证明》有效期为2年。

  五十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职工名册、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表(企业盖章)

  4、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十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现场核查哪些内容?

  答:1、核查该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企业条件

  2、核查企业招用人员是否属于政策规定的人员

  3、核查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

  4、核查企业是否与符合条件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5、核查企业是否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五十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如何贴息?

  答:对经认定符合贴息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对其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200万元(含)以内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上述企业贷款额度在400万元(含)以内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逾期和罚息形成的利息,不予贴息。

  五十五、哪些机构可以申请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答:未纳入财政全额供给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所(站)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五十六、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上述机构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实现成功就业的,可申请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 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0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120元/人;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省内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5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200元/人。

  五十七、外国人办理就业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拟聘用外国人的申请报告(电脑打印,加盖公章);2、拟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三份,并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外国人无需主管部门审批,可持有关文件直接办理);3、拟聘用外国人的意向书(由聘用单位出具,如聘书、任命书、决定);4、用人单位成立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拟聘用外国人的个人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要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个人履历证明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如履历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6、拟聘用外国人的学历或专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格或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证书,应由该外国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或学历证明,要求所在国公证。如资格证明和学历证明是外文的,需同理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7、拟聘用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及能代替护照的证件;8、无犯罪记录证明(可由国外派遣机构或组织提供);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十八、外国人办理就业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拟聘用外国人的申请报告(电脑打印,加盖公章);2、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三份;3、《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正本);4、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属境外派谴且劳动报酬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谴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不得超过5年)。如劳动合同或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5、被聘用的外国人所持职业签证的有效原件及复印件;6、被聘用的外国人所持有效护照以及能代替护照的证件(正本及复印件);7、拟聘用的外国人近期(当年)健康状况证明(市以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8、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四张(其中三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十九、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延期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的申请报告;2、填写《外国人就业证延期申请表》1份;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证书(复印件);4、有效《劳动合同》正本及复印件;5、被聘用的外国人所持职业签证和居留证的有效原件和复印件;6.被聘用的外国人所持有效护照以及能代替护照的证件或《外国人居留证》(均为正本和复印件);7、《外国人就业证》原件。

  六十、办理港澳台人员内地就业需要哪些材料?

  答:分为两种情况。

  属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的需提供: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3.拟聘雇或者接受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4.拟聘雇或者接受派遣人员的健康证明;5.用人单位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6.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属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申请办理就业证的,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的个体经营执照;2.健康证明;3.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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