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主要包括:
(一)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二)国家和自治区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三)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四)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及移植所发生的相关医疗 费用;
(五)近视眼矫形术、性功能障碍、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除艾滋病外的其他性病的医疗费用,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自请医生、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非疾病治疗的诊疗项目,如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增减肥、增高、各种健康体检、预防保健、医疗咨 询、医疗鉴定等;
(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因急危重症入院除外);未办理异地就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因犯罪、自杀、酗酒、打架斗殴或他人故意伤害发生的医疗费;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戒毒的一切费用;
(八)在非首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的各种理疗项目(适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九)女职工住院生育分娩的费用;各种不育不孕症;
(十)工伤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