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 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属于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和治疗项目费用,在职职工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 15%,统筹基金支付85%。
2.经批准安装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国产材料支付70%,进口材料支付50% 的比例予以支付。
3.经批准使用的单项5000元及以上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50%比例支付。
4.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用血费用(不含无偿献血可报销费用部分),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
城镇居民医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 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经批准的体内置入材料,统筹基金按购买价支付标准为:进口材料支付30%,国产材料支付40%。
2.经批准使用的单项5000元及以上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30%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