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及缴费时间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于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费,每年的1月1日至6月10日为办理下一个社保年度参保的缴费期,超过期限的,本年度不再受理,下一年度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下列人员在每年的6月11日至12月31日也可以办理参保手续,但必须在办理参保手续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本社保年度剩余月份的居民医疗保险费。
1、 2008年6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参保手续的;
2、新生婴儿以及新入户本市的城镇居民,办理了入户手续3个月内的;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失业后,已终止享受原有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的;
4、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办理了转户手续后3个月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