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申领基本养老金办事流程

12333社保查询网 www.12233si.com 2014-01-01 来源:网络

  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年龄条件和缴费条件:

  (一)年龄条件: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其中1998年7月后参保的农村户籍合同制女工人要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井下、高低温工种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政策性提前退休: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条件: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缴费年限不满足上述1、2点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如属于本省户籍的,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为止。男达到65周岁、女达到60周岁的,也可以一次性趸缴到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条件。

  二、申报方式

  属于单位管理的参保人员由单位申办人负责申报;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由本人申报。

  三、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领人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一份。

  (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一式一份。其中属于单位申报的,应提供在我局网站录入基本信息后打印的《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申领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以申领人名义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的账号页复印件(由单位申报的要在复印件上证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本人已签名确认的《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确认表》复印件一份。

  (六)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还须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以及本人小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七)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原件。

  (八)申请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的申请书。其中单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

  (九)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补充表或加盖有关印章。

  (十)如涉刑律者,须附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业务流程

  (一)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待遇核发部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如2012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在2012年1至2月提出申请)。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特殊情况(已申请修改基本信息但未办理完成的)暂不予受理的,可凭我局相关业务部室出具的《受理回执》到我局待遇核发部申报备案,待其基本信息修改完成后再重新申报。受理后,若经审核发现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我局将告知单位或本人。

  五、基本养老金发放

  (一)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待遇将于审批的次月发放(如某人2012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2012年1至2月到我局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则我局要在2012年3月核定其待遇,并在2012年4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于每月13日前通过受托银行划入离退休人员指定的账户或邮寄给离退休人员。

  (二)待遇审核完毕时间与申领待遇时间不一致的,属于审核部门延误的,由养老基金补发延误期间的养老金;属于单位未及时申报延误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其延误期间的养老金;属于个人原因未及时申报造成延误的,延误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六、注意事项

  (一)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以虚假资料申报并获得养老待遇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外,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在申领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申领待遇时间)的当月,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停保手续。

  (三)单位或申领人对核定的养老待遇有异议,应按照《社会保险争议办法》的规定时效及时向我局待遇核发部反映。属于信息、待遇有误的,由待遇核发部负责重新核定待遇。对重核待遇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重核结果的60天内向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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