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者《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流产等医学证明;
(3)非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流产等医学证明;急诊、急救证明;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微机打印收费明细表和发票等。
(4)盖公章的《宝鸡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生活津贴及零星医疗费补贴个人结算单》。
(5)生育前未审核资格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就诊医院加盖公章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以及微机打印的收费明细表和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