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备案的四类情形和所需材料

12333社保查询网 www.12233si.com 2018-09-11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种情形市外转院申请

  适用于参保人因病情复杂、危重,经当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院除外)诊疗,无法确诊或不具备诊疗救治条件的,且本地最高级别医院因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需市外转院诊疗的情形。

  本情形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根据参保人病情提出转院申请,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诊)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或医保科,下同)审核后盖章,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转院。参保人无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办理,本次转院可连续计算起付标准(即支付起付标准差额)。特殊危急病情,参保人经医务科批准后可先行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补上报备案。参保人或家属也可凭经转出医院医务科审核盖章的《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诊)申请表》,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市外转诊申请。

  参保人按规定办理了市外住院转诊申请手续的,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超过的,参保人或家属应凭收治医疗机构出具的需继续住院治疗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市外异地住院延期申请手续。

  第二种情形单位派驻异地机构工作人员或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适用于参保用人单位派驻市外(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异地机构工作的职工身份参保人,或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仅限职工身份参保人,下同)需在异地住院的情形。

  参保人或参保用人单位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机构申请表》,其中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提供迁至异地的户口本或身份证,参保人户口未迁至异地的,可提供居住证(若参保人未办理居住证的,可提供居住证明或书面承诺)、社会保障卡;参保用人单位派驻市外(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异地机构工作的职工身份参保人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单位派驻证明(证明应注明工作原因、地点、时间)。参保人根据实际情况,在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选择一至两家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参保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含门诊)。如参保人选定的医疗机构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则不需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如参保人选定的医疗机构为非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仍需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凭以上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市外异地住院备案手续。

  第三种情形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备案

  适用于参保人在异地长期居住达6个月以上因疾病在居住地住院的情形。

  参保人或亲属在参保人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凭居住证(若未办理居住证的,可提供居住证明或书面承诺)、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备案手续。

  第四种情形外出期间异地急病就医备案

  适用于参保人因工出差、旅游、探亲、及学生休假、休学、实习等原因离开本市(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期间患急病住院的情形。

  参保人或亲属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见附表3),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本次急病或抢救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在参保人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备案手续。

  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病情稳定可以转院的,应转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若参保人需继续转往市外医疗机构的,应由首次收治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转院证明等资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备案手续。

  以上异地就医住院备案情形中,第二种情形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和起付标准按本市同等医疗机构级别执行,其余三种情形均按照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和起付标准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未按《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办理或超时办理异地就医申请备案手续,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赔付比例)降低为《办法》规定标准的50%!

  参保人可通过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http://sbj.jiangmen.gov.cn)查询已纳入异地直接结算医疗机构情况。如需下载异地就医备案相关申请表格,可登陆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表格下载专区”(http://sbj.jiangmen.gov.cn/xzzq/)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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