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是:年满1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禹会区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分农民和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外出务工人员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如果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人年满60周岁、每年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险费且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另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1952年7月1日之前出生)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居民可从2014年2月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2)参保缴费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期间到达领取待遇年龄的,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拘役、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其养老金按办理时的标准计发,自刑满次月起发放,不补发。已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在拘役、服刑期间,停发养老待遇。拘役、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恢复养老待遇领取,其养老待遇从刑满次月发放,不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