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12333社保查询网 www.12233si.com 2013-01-01 来源:宁波市劳动保障局
1.哪些对象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答:年龄在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又没有参加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我市户籍城乡居民,都可以到户籍地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个人怎样缴费?政府是否给予缴费补贴?

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未满60周岁的人员根据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选择缴费标准并按年缴费。如果到达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补缴时的当地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市辖各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档。

参保人员按上述标准缴费后,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市辖各区缴费标准在11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11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级及以上人员)和低保人员(持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按每人每年160元补助。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哪些资金组成?

答: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利息收入组成。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月养老金待遇组成及享受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月养老金待遇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以前按规定参保缴费,其按月享受的月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三部分组成。第二种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经核准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这两类待遇都支付终身。

按月享受上述两类待遇的资格条件是在年满60周岁时且没有享受以下待遇: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
(2)职工基本养老金、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
(3)市革〔1979〕100号、甬劳险〔1986〕206号文规定的生活费待遇,甬政〔1994〕21号文规定的小集体移交人员生活费待遇,列入养老保险基金开支的原商业、物资、供销系统的保养人员生活费待遇;
(4)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待遇。

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保障待遇怎么衔接?

答:目前省政府文件规定是: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的,可同时叠加享受。

6.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月养老金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参保人员还有其他待遇吗?

答:(1)基础养老金。市辖各区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鄞州区根据本标准明确与老年人生活补贴的衔接办法;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全省统一,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注:139即11年7月);
(3)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全省统一,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员,按1元/年计发;缴费年限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员,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除此之外,参保人员还有丧葬补助费待遇,已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其死亡时可一次性增发20个月的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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