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老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12333社保查询网 www.12233si.com 2013-01-01 来源: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
  舟山市补缴养老保险费方面有哪些规定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法院判决、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稽核,允许一次性补缴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

  舟山市用人单位和个人如何缴费
  从2007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参加市本级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暂定为18%。

  舟山市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舟山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哪些规定?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从2007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缴费年度结束后,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参保人员核对后放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作为退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凭证之一。

  舟山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如何计算的?
  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密切相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金额越高,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越高。新办法体现了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新人”( 1998年1月1日以后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中人”( 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参保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满15年及以上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中人”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全部缴费年限×l%。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4%。

  舟山市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 1998年至2006年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7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含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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