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医疗费用开支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通过的医疗费用开支表,计算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动态定额结算标准,核定应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总额,于5-8个工作日内将拨款报表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定。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定的拨款报表,于每月20日前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拨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