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养老保险待遇重核的办理流程

12333社保查询网 www.12233si.com 2014-01-01 来源:网络

  一、申报范围

  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向我局申请养老保险待遇重核:

  (一)因人员基本信息(含历史信息和缴费信息)有误,要求重核待遇,且未超过法定时效的。

  (二)领取待遇后申请转入异地参保基金,要求重核待遇的。

  (三)离休干部生活自理情况发生变化或发放护理费有差错,要求调整护理费的。

  (四)领取待遇后申请补缴其在职期间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

  (五)要求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含死亡待遇)的。

  (六)其他按照规定可以重核的业务。

  二、申报方式

  由单位或社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单位或社区申办人员申报;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由本人申报。

  二、重核类型及须提交的资料

  (一)离退休人员申请重核个人历史基本信息须提供的资料。

  申请重核个人历史基本信息(如视同缴费年限、档案标准工资、特殊群体建账参数、参加工作时间、出生年月、职称类别、军转标识、个人身份、待遇标准、用工形式、职工岗位、特殊工种经历等)的,须提交如下资料:

  1、重核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待遇重核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申请重核的原因,重核项目,文件依据,重核要求等(由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重核申请报告由单位提交,并加盖单位公章;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由本人提交申请)。

  2、《参保人历史信息重核申报表》。如申请核定特殊工种经历,须一并提交《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核定表》;如需改按特殊群体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则须同时填写《参保职工个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特殊群体)》。

  3、档案原件及参照《申报变更参保人历史信息业务须知》和《申报重核参保人员历史信息业务须知》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4、《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由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其上述所有复印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标明“与原件相符”。

  (二)领取基本养老金后申请基金转入须提供的资料。

  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才申请转入异地基金重核待遇的,须提交如下资料:

  1、重核申请报告(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提供个人重核申请表)。

  2、《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一份)。

  4、办理跨省基金转入的,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参保人户口本首页与本人附页复印件。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于流动就业的,提供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办理省内基金转入的,提供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提供调动证明复印件。

  6、若转入基金与我局缴费有重复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转入重复缴费退款申请表》一式二份(本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参保人在四大国有银行开设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需说明银行卡的开户银行支行名称)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申请办理省内基金转入人员,其最后参保地在我局的,才可将省内异地基金转入我局。

  (三)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须提供的资料。

  领取基本养老金后申请补缴在职期间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须提交如下资料:

  1、重核申请报告。

  2、《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3、参照《补缴养老保险费须知》所需材料(如补缴申报表、合同、工资单等)。

  (申请补录或更正实际缴费记录的,须提供缴费明细或花名册)

  (四)离休干部申请调整护理费须提供的资料

  要求申领或调整因公受伤或因病瘫痪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省直企业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须提交如下资料:

  1、《因公受伤或因病瘫痪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省直企业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申报表》。

  2、疾病诊断证明书或相关病历资料复印件。

  注意事项:《因公受伤或因病瘫痪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省直企业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申报表》须本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盖章确认。所在单位或医院应出具相关证明资料,证明鉴定医院属于本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五)申请重核死亡待遇须提供的资料

  对我局核定的死亡待遇有异议,要求重核的,须提交如下资料:

  1、重核申请报告。

  2、《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3、要求补发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要提供劳保登记卡原件、复印件及其它佐证资料、被供养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被供养人健在情况、就业和生活费用来源情况、与供养人关系的证明。如被供养人是已满16岁就读普通中学的学生,还须提供就读证明。

  4、要求更正死亡时间的,须提供原出具死亡凭证单位的更正意见、证明。

  三、业务流程

  (一)申报人持所须提交的材料到待遇核发部二楼窗口申报养老保险待遇重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经办人员受理相关资料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受理后,待遇核发部对资料进行初审,并根据不同类型转相关部门审核,符合重核条件的,给予更正相关信息并重核待遇,重核后待遇于审批次月发放。不符合重核条件的,不予重核待遇。

  (三)重核完毕后,申报人到待遇核发部领取《养老待遇重核对账单》等单据。

  四、其他

  申报人对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重核结果60天内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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