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门诊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
门诊医疗费用
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时,符合规定的费用可享受600元以内补偿50%的门诊统筹待遇。
报支比例
50%
特殊病医疗费用
病种
限额
报支比例
成年居民、老年居民
学生儿童
恶性肿瘤放、化疗
4000元
60%
70%
重症尿毒症透析、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
30000元
60%
70%
精神病
2000元
60%
70%
居民医保住院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
住院起付标准
医院等级
成年居民、老年居民
学生儿童
三级综合
1000元
500元
三级专科
800元
400元
二级
750元
375元
一级
500元
250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00元
200元
报支比例(起付标准以上)
费用段(元)
成年居民
老年居民
学生儿童
1-80000
80%
85%
90%
80000-190000
85%
90%
95%
注:1.在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住院和大病门诊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5%。
2.医疗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基本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的住院费用中,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按规定负担1万元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居民医保基金补助40%,最高可补助到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