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业务办事流程

12333社保查询网 www.12233si.com 2014-01-01 来源:网络

  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经办规程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0]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颁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2011年9月28日颁布,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2001年12月21日施行)。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2003年6月19日施行)。

  二、业务涉及的岗位职责(社会化管理服务处)

  (一)处室工作职责

  1.推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2.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3.跟踪了解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4.审核离退休人员家属申报丧葬费和抚恤金的相关材料;5.集中管理离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6.组织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加强离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7.建立离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8.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二)处长岗位职责

  1.主持本处全面工作;2.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3.组织省本级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4.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处工作计划;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副处长岗位职责

  1.协助处长做好本处工作;2.分管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预防冒领基本养老金业务;3.负责省本级离退休人员的指纹采集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4.负责认证系统建设和业务宣传工作;5.分管社会化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6.离退休人员死亡申报材料复核工作;7.负责审核社会化管理服务报表工作;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社会化管理服务经办岗位职责

  1.负责省本级离退休人员指纹采集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2.负责省本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的录入和管理工作;3.负责省本级离退休人员纳入属地社区管理工作;4.负责省本级离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社区工作;5.负责省本级离退休人员领取《省本级退休人员领取存折通知书》工作;6.负责查处冒领养老金待遇;7.负责省本级离退休人员死亡材料审核工作;8.负责社会化管理离退休人员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9.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工作;10.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宣传和培训工作;11.负责文件收发工作;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业务经办规则

  《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维护离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离退休人员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将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业务划分为人像和指纹采集、个人信息的录入、办理存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冒领养老金的查处、异地协助认证、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人事档案管理、业务档案归档等环节。

  第二章 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一节 人像和指纹采集

  第三条 参保人员经养老保险处核准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须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纹采集服务窗口采集人像和指纹。

  第四条 新办理退休人员填写《离退休人员档案卡》,并交本处业务服务窗口录入。

  第二节 办理存折

  第五条 新办理退休人员在指纹采集服务窗口领取《省本级退休人员领取存折通知书》后,在下个月十八日后到指定银行领取养老金存折。

  第三节 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

  第六条离退休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对住在同城的离退休人员,可委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认证;对异地居住的可委托当地社保机构、派出所或居委会等方式进行认证;依托企业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须按依托企业管理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进行认证。

  根据资格认证情况,养老待遇核发环节进行相关处理:对死亡人员予以停付;对失踪、被判刑服役、劳教等类人员暂停支付;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发放并补发;对冒领养老待遇的,及时进行查处。

  第四节 冒领养老金的查处

  第七条收到举报的,必须进行查处。查处过程中要实事求事、客观公正,在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同时,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查处冒领养老金必须具有查处资格、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查处,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五节 异地协助认证

  第八条异地居住在我省的离退休人员,需要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持本人身份证、退休证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方可进行认证。

  第六节 退休死亡待遇审核

  第九条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后,单位或其遗属申领死亡待遇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证明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证明。

  (二)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如按地方风俗在农村土葬的,由所在的村委会出具土葬证明)。

  (三)死亡离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 对离退休人员死亡申报材料的审核,必须做到认真细致、一丝不苟,做到有初审人、复核人、审批人三级审核,并汇总报送给养老保险处拨付。

  第七节 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以个人身份办理退休的,应移交本人人事档案。

  第八节 业务档案整理

  第十二条 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的业务档案管理,按照“谁负责、谁整理”原则,业务档案整理完毕后,集中移交局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当年办理退休的人员,当年不再进行资格认证。

  第十四条 死亡待遇拨付只能拨到单位账户或死亡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账户。如需拨到其它账户,须提供公证证明。

  第十五条新办理退休人员必须采集原始的人像和指纹,才能领取《省本级退休人员领取存折通知书》;如委托他人代领取《省本级退休人员领取存折通知书》,必须出示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留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四、经办流程

  (一)参保人员经养老保险处核准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填写一张《离退休人员档案卡》(备一张一寸免冠彩色近照),并进行指纹和人像采集。

  (二)离退休人员在服务窗口出示本人身份证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三)以个人身份办理退休的,移交本人人事档案。17家依托企业管理的单位申报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职工本人人事档案由托管单位按人事档案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退休人员领取《省本级退休人员领取存折通知书》后,应在下个月18号后到指定银行领取养老金存折(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五)离退休人员信息更改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身份证号码自然升位的,持身份证原件进行登记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身份证号码、姓名出入较大的,必须填写《海南省省本级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公安部门身份证号码、姓名变更证明,经初审、复审确定前后属同一个人后,方予更改;3.离退休人员出国(境)定居、入外籍的,必须提供国外定居证明、《往来内地通行证》、户籍注销证明、国(境)外身份证、护照等相关证明材料,方予更改。

  (六)居住在海口市以外的离退休人员,须办理《海南省离退休(退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书》(备一张两寸免冠彩色近照)。每年6月至9月30日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年度认证,不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暂停或停发养老金;待提交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证明后,恢复养老金发放,并补发停发月份养老金。

  (七)异地居住在我省的离退休人员,需要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必须由本人持本人身份证、退休证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方可进行认证。本人行动不方便的,社保经办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可派人上门核实。

  (八)离退休人员死亡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1.单位证明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证明(纳入社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可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7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依托企业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依托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在7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2.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如按地方风俗在农村土葬的,由所在的村委会出具土葬证明);3.死亡离退休人员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流程图

  五、业务表格

  《离退休人员档案卡》、《省本级退休人员领取存折通知书》、退休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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