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都是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
2、大专院校、中技、中专、中小学等学校的在校学生(含幼儿园);
3、少数确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及其职工;
4、未满十八周岁且不在校的本市城镇居民(含学龄前儿童)。
5、持有一年以上本市暂住证、未办理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或者从事流动性工作的农民工,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