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及住院费用的报销
居民医保门诊费用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次报销3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80元。
凡患Ⅱ型糖尿病、高血压Ⅲ期、肺心病(肺功能Ⅱ级)、冠心病(伴陈旧性心肌梗塞)、慢性胰腺炎、癌症病人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尿毒症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治疗等八种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可申请特种慢性病门诊,享受特种慢性病补助,在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每次报销4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800元。
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报销设定起付线和最高报销限额(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居民自负,超出起付线部分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实行分级按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