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主要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具体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已参加生育保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
未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的计算:
生育津贴 ≥ 产假前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生育津贴 < 产假前工资: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
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流产: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
地方奖励假:各省(如北京、上海、广东等)可能额外规定延长产假天数(如30至90天不等),该期间待遇按地方规定执行。
已参保女职工:
生育津贴 =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 × 产假天数。
若生育津贴 ≥ 女职工产前工资,单位无需额外支付;若低于产前工资,单位需补足差额。
未参保女职工:
单位需按女职工产假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特殊情况:
产前检查时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照发。
产前假/保胎假:地方规定可能允许申请,期间工资按地方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男方护理假:部分地区规定男方享有陪产假,期间工资由单位照发。
北京/上海:产假一般为98天 + 6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覆盖98天,奖励假期间工资由单位按原标准支付。
广东:产假98天 + 8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支付98天,奖励假待遇由单位按原工资标准支付。
其他省份:需查询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认奖励假及待遇标准。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女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2、申请劳动仲裁。3、向法院提起诉讼。
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需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女职工在休假前与用人单位核实工资支付方案,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条、劳动合同、生育证明等),以便维护自身权益。具体操作可咨询当地人社部门(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