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了哺乳假,完全可以同时享受年休假。 两者是法律赋予不同性质、互不冲突的假期。
你提到的“哺乳假”通常包含两种情形,但无论哪种,都不会抵扣你的年休假:

如果你指的是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属于劳动保护措施,并非完整的假期,因此完全不影响年休假。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将每日的哺乳时间折算后冲抵带薪年休假。
法律依据: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如果你指的是部分地区规定的、在产假期满后可以申请的长达数月专门的哺乳假(通常需单位同意),这个假期本身也不会导致你失去休年假的权利。
法律依据:原因在于,能够导致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法律有严格限定(如请事假或病假达到一定天数)。而产假、哺乳假等法定假期并不在扣除年休假的清单内。
简单来说,法律支持女职工在享受完生育相关假期后,如果当年度还有剩余的带薪年休假,依然有权申请休假,或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获得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