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保险
用工单位以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计缴;2003年职工个人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缴纳,每年增加0.5个百分点,直至个人缴费占本人缴费工资的8%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工单位代为扣缴。
(2)工伤保险
根据不同行业,用工单位每月按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0.5%―1.3%计缴,职工个人不需缴纳。
(3)生育保险
用工单位每月按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0.8%计缴,职工个人不需缴纳。
(4)失业保险
用工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计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