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篇从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六安市2015年社保缴费基数是按市《2014年7月社保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来的,有效时期为2014年8到2015年6月。
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期间,申报参保职工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3984×300%=11952元)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984×60%=2390元)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1、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省厅通知要求,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为20%,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申报缴费,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缴费标准如下:
缴费比例 |
月缴费基数 |
月缴费金额 |
年缴费金额 |
60% |
2390元 |
478元 |
5736元 |
70% |
2789元 |
557.8元 |
6693.6元 |
80% |
3187元 |
637.4元 |
7648.8元 |
90% |
3586元 |
717.2元 |
8606.4元 |
100% |
3984元 |
796.8元 |
9561.6元 |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缴费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单建统筹缴费费率6%、统账结合缴费费率9%,个体缴费的在职和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职工医疗救助金为每人每月12元。
已申报银行代扣代缴的个体社保缴费人员未重新申报缴费基数的,养老、医疗保险默认按上一社保缴费年度其选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医保缴费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