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最低缴费基数标准
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期间,申报参保职工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3984×300%=11952元)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984×60%=2390元)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二、灵活就业等个体缴费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省厅通知要求,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为20%,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申报缴费,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缴费标准如下:
缴费比例 | 月缴费基数 | 月缴费金额 | 年缴费金额 |
60% | 2390元 | 478元 | 5736元 |
70% | 2789元 | 557.8元 | 6693.6元 |
80% | 3187元 | 637.4元 | 7648.8元 |
90% | 3586元 | 717.2元 | 8606.4元 |
100% | 3984元 | 796.8元 | 9561.6元 |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缴费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单建统筹缴费费率6%、统账结合缴费费率9%,个体缴费的在职和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职工医疗救助金为每人每月12元。
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缴费标准如下:
个体医保缴费标准 | 缴费费率 | 基本医疗月缴费 | 医疗救助金(月) | 月缴费合 计 | 年缴费金 额 | |
单建统筹 | 6% | 143.4元 | 12元 | 155.4元 | 1864.8元 | |
统账结合 | 9% | 215.1元 | 12元 | 227.1元 | 2725.2元 |
3、已申报银行代扣代缴的个体社保缴费人员未重新申报缴费基数的,养老、医疗保险默认按上一社保缴费年度其选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医保缴费标准确定。
三、执行时期
,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