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通常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同时受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限制。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一般情况:对于正常在职且上年度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以其上年1月至12月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是税前工资,包含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等个人应缴纳部分。
特殊情况:若职工上年工作不满一年,则按照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来计算月平均工资,以此作为社保缴费基数。新开办单位的从业人员、重新参加再就业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以起薪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新员工进单位首月工作满全月的,月缴费基数按照首月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若首月工作未满全月的,月缴费基数按其当月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但次月起单位通常应按其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并进行调整。
此外,社保缴费基数有上下限规定。各地一般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下限,300%为上限。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低于下限的,按下限缴费;高于上限的,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按上限缴费;在上下限之间的,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