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2025 年养老保险调整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调整范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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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 2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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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钩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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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 0.5 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五七工”“家属工” 等人员缴费年限按 15 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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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 2024 年月基本养老金的 0.5% 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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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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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年满 70-79 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5 元;80 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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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 5 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 6 元,三类及以上地区每人每月增加 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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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平均水平。
调整采取 “定额 + 挂钩 + 倾斜” 的办法,人均涨幅不超过 2%,并要求在 2025 年 7 月底前将新增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