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个人社保办理流程

12333社保查询网 www.12233si.com 2014-01-01 来源:网络

  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办理时间:每月1-20日受理(节假日除外)

  所需材料:

  1.北京银行借记卡(凭本人18位身份证去北京银行办理),在借记卡中存入足额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

  2.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张(A4);

  3.新参加保险还请携带:

  ⑴2张1寸白底、深色衣服冲洗的彩色免冠照片;

  ⑵1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1张正面居中身份证复印件(A4);

  ⑶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各一张(A4);

  4.存档卡(东城人才一中心存档卡)。

  办理流程:

  选择缴纳保险基数标准,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提交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需要数量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核对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签署《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和《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

  注意事项:

  1.养老失业保险每月划款时间为每月5-8号,医疗保险每月划款时间为每月12-25日,参保人应确保在划款时登记的缴费北京银行卡中有足够的金额缴纳当月保险;

  2.在本中心签订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后,每月月底前将社保费足额存入京卡借记卡中,本人应在次月15日后到北京银行打印对账单核对缴费金额;以后每两个月到银行打印一次对账单,根据扣款金额及时足额存款,以确保扣款成功;

  3.养老失业保险当月余额不足的下月继续扣当月的保险费,上月养老失业保险不补扣;医疗保险余额不足未超过两个月的第三个月如果余额超过三个月医疗保险缴费金额的三个月一并扣缴;

  4.办理新参医疗保险后的180天后医疗生效;

  5.请在登记扣款的北京银行借记卡中存款余额始终超过您所选缴纳保险费金额十元以上;每年4月后缴费基数调整,请关注查询调整后的缴费金额。

  6.如连续三个月划款失败,则视为自动终止缴纳社会保险协议,如果想继续在本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需要按照上述流程在本中心重新签订缴纳保险协议。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 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 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职工死亡前未办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的,则由该职工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身份证原件,向管理部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经过公证的遗产继承文件或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的公证书、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用于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储蓄卡账号,管理部审核上述材料,留存复印件,填写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销户申请书》,第一联管理部留存,第二联加盖管理部业务用章后报送市中心会计处,办理相关支取手续。

  办理死亡销户支取时,原有业务票据继续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销户申请书》与其配套使用。

  存在两个以上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管理部还须审核由全体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定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中被授权支取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用于支取的个人储蓄卡的所有人必须一致。

  凡符合上述支取条件的,支取人持身份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议件及个人储蓄支取卡(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长城电子借记卡;招商银行-一卡通;华夏银行-华夏卡;商业银行-京卡和储蓄存折;农业银行-金穗卡;光大行-阳光卡;民生银行-民生卡;兴业银行-兴业卡。)到单位开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及《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到所属管理部办理支取。

  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主买房人的支取记录单,如未建公积金,须单位开证明。但夫妇双方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的总款价。

  如主买房人在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次买房人在北京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次买房人支取公积金时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主买房人支取公积金时由建行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汇缴单位办理。由汇缴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附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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