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019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12333社保查询网 www.12233si.com 2018-11-13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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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浙江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自12月1日起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其中杭州、宁波、温州第一档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绍兴、湖州嘉兴、金华、台州、舟山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衢州和丽水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值得注意的是,舟山GDP不敌衢州,最低工资却比衢州多出140元。舟山和衢州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800元和1660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17〕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 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 元、15元、13.6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

2018年-2019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浙江省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杭州市:

杭州市其中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余杭区,萧山区,富阳区为第一档2010元。
临安,桐庐,建德,淳安为第三档1660元。

宁波市:

宁波市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为第一档2010元。
慈溪市,余姚市,宁波杭州湾新区为第二档1800元。
象山县,奉化区,宁海县为第三档1660元。

温州市:

温州市其中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第一档2010元。
乐清市,瑞安市为第二档1800元。
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洞头县为第三档1660元。

金华市:

金华市其中义乌市,东阳市,婺城区,金东区,永康市为第二档1800元。
兰西县,浦江县,武义县为第三档1660元。
磐安县为第四档1500元。

台州市:

台州市其中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为第二档1800元。
仙居县,天台县,三门县为第三档1660元。

湖州市:

湖州市其中城区,南浔区,菱湖区为第二档1800元。
德清市,安吉县,长兴县为第三档1660元。

嘉兴市:

嘉兴市其中秀城区,秀洲区,平湖市,海宁市,桐乡市,海盐县,嘉善县为第二档1800元。

绍兴市:

绍兴市的越城区,诸暨市,嵊州市,上虞市,新昌县,绍兴县均为第二档1800元。

衢州市:

衢州市和各县为第三档1660元。

丽水市:

丽水市其中市本级,莲都区,青田县,缙云县为第三档1660元。
龙泉市,云和县,景宁县,松阳县,遂昌县,庆元县为第四档1500元。

舟山市:

舟山市原均为第三档1660元,于2017年11月28日舟政发〔2017〕62号令通知,将舟山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保?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另外,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问题解答

一、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怎么维权?
【答】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低于,可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拒不补足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用人单位放假或停工,劳动者能否解除?
【答】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放假”,或“停工反省”,期间只给基本生活费或不发工资。该行为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8条(1)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律师提醒大家,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放假”,或“停工反省”的行为不合法。

三、基本工资和最低工资有什么区别?
【答】最低工资是国家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最低的工资。基本工资高过最低工资。
基本工资就是单位为职工每月应发工资定的基数工资,即每月应发工资。最低工资是指低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一种工资,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和失业保险人的生活,当地政府用行政手段制定的工资发放标准,不管企业如何困难,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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