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起,黄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四个档次分别调整至1550元、1380元、1280元、1180元。我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第三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50元调整为1280元;其他区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第四档,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150元调整为1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屯溪区、黄山风景区由13元调整为15元,其他区县由12元调整为14元。此次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30元且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含金量”增加,劳动者得到了更多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