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定年限后,享有相应天数的年休假。这是职工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予以保障。法规
年休假是用于职工休息与放松的,与迟到这种违纪行为无直接关联。用人单位不得将职工的年休假用于抵扣迟到等违纪行为。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因此,职工能否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与累计工作时间及当年请假天数密切相关,以“迟到、早退没有扣除工资”为由取消或冲抵职工年休假的做法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