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且根据《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参保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津贴,但须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
因此,参保职工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个月,且享受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女职工在生产之前生育保险未缴满1个月或在生产期间出现断缴,则无法享受该月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生育津贴待遇由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参保单位申领,审核完成后拨付至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参保单位对公账户。
受理资料如下:
1、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产的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
2、前期未办理生育就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