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岗位职责受伤不一定是工伤,核心取决于是否满足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三要素,且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排除情形。
核心判断标准
-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
工作时间 + 工作场所 +为单位利益 / 受指派从事非本职工作,与履职有直接关联;
-
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 收尾工作;
-
因履行职责受暴力意外伤害,或因工外出因工作原因受伤;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
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
超出职责且纯个人行为,与单位利益无关(如干私活);
-
工作场所因个人恩怨起冲突受伤,非履职必要行为;
-
故意犯罪、醉酒 / 吸毒、自残 / 自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实操要点
-
举证:保留工作安排、证人证言、单位规章制度、监控等,证明与工作相关;
-
申请:事故发生后 30 日内由单位申请;单位不申请的,个人可 1 年内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
-
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书、事故证明等。
快速自测
-
是工作时间 + 场所→是;
-
行为目的是为单位利益 / 受指派→是;
-
无第十六条排除情形→是。满足则大概率认定为工伤,反之则不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