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工资条不合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因此,公司应当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劳动法规定,员工对于企业规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等。因此,企业不提供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单位的工资制度、工资计算方法,作为单位整体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有可能被作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依法保护。但个人的工资数额,单独不会成为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