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01月19日发布的(桂政发〔202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
第一类:最低工资标准1810月/元,时最低工资标准17.5小时/元。使用地区为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市区,以及东兴市。
第二类:最低工资标准1580月/元,时最低工资标准15.3小时/元。使用地区为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市区。
第三类:最低工资标准1430月/元,时最低工资标准14小时/元。使用地区为各县、自治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
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调整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