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发布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18年5月1日起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以下。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分为三类
第一类: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元;适用地区为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
第二类: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元;适用地区为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区;其他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德钦县;其他设市城市。
第三类: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元。适用地区为其他各县。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